「會考國文科文言文閱讀解題」09《列女傳》
楚人江乙為郢大夫。有入王宮中盜者,令尹以罪乙,請於王而黜之。其母往言於王曰:「妾夜亡布八匹,令尹盜之。」王謂母曰:「令尹信盜之,寡人不為其富貴而不行法焉。若不盜而誣之,楚國有常法。」母曰:「令尹不身盜之也,乃使人盜之。」王曰:「其使人盜奈何?」對曰:「昔孫叔敖之為令尹也,道不拾遺,門不閉關,而盜賊自息。今令尹之治也,耳目不明,盜賊公行,是故使盜得盜妾之布,是與使人盜何以異也?」王曰:「令尹在上,寇盜在下,令尹不知有何罪焉?」
母曰:「昔日妾之子為郢大夫,有盜王宮中之物者,妾子坐而黜,妾子亦豈知之哉?然終坐之。令尹獨何人,而不以是為過也?昔者周武王有言曰:『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。』上不明則下不治,相不賢則國不寧。王其察之。」
【語譯】楚國人江乙擔任郢大夫。當時有人潛入宮中行竊,令尹認為江乙有過失,請求楚王貶黜江乙的官職。江乙的母親到宮中面見楚王說:「夜裡,我的家中丟失了八匹布,是令尹所偷。」楚王對江乙的母親說:「如果確實是令尹所偷,寡人不會因為他有財有勢而不追究他的不法行為。假如令尹沒有竊取布帛而你誣告他,楚國自有國法處置你。」江乙的母親說:「令尹並非親自行竊,而是指使別人行竊。」楚王說:「令尹如何指使別人行竊呢?」江乙的母親說:「昔日孫叔敖擔任楚國令尹時,人們看見道路上的失物而不會據為己有,夜間不須關門防竊賊,竊盜的問題自然消失。今日在令尹的治理下,他昏昧不明,盜賊公然行竊,所以盜賊能竊取我家中的布匹,這與令尹指使別人行竊有何區別呢?」楚王說:「令尹為官在上,盜賊行竊在下,不知道令尹犯了什麼罪?」
江乙的母親說:「昔日我的兒子擔任郢大夫,有人竊取宮中之物,我的兒子受罰而被免除官職,我的兒子也知道他犯了什麼罪嗎?然而終究受罰。令尹到底是什麼人,而不認為他有過失呢?昔日周武王曾說:『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。』上位者不明事理則無法治理好國家,相國不賢明則國家無法安定。大王當明察。」
一、初讀全文:掌握大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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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國江乙因王宮失竊案被罷黜,其母透過「治國責任論」與歷史類比,成功說服楚王追究令尹失職。標記關鍵詞
- 人物關係:江乙(郢大夫)↔ 令尹 ↔ 楚王 ↔ 江乙母
- 核心概念:盜竊連坐、上不明則下不治、相不賢則國不寧
- 修辭手法:類比(孫叔敖 vs 今令尹)、引用(周武王語)
初步推測
- 主旨:批判「只罰下不問上」的司法弊端,主張「領導者需為制度缺失負責」
- 情節結構:冤案發生 → 母辯護 → 王質疑 → 母反駁 → 王被說服
二、逐句分析:理解細節
原文分段與語法解析:
修辭解析:
- 比喻偷換:將「王宮失竊」轉為「自家失布」,引導楚王思考制度責任
- 雙重類比:
- 橫向類比:孫叔敖(良相)vs 今令尹(失職)
- 縱向類比:江乙被連坐 vs 令尹應連坐
- 權威引用:周武王「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」強化「上位者擔責」正當性
關鍵詞義:
- 「坐而黜」:因連坐制被罷免(「坐」= 連帶受罰)
- 「耳目不明」:指令尹治理失能,無法掌握民情
- 「常法」:既指司法程序,也暗諷「只罰下不問上」的慣例弊端
三、段落歸納:整理主旨
段落 | 內容 | 論證作用 |
---|---|---|
案情陳述 | 江乙因連坐被罷黜 | 建立司法不公的具體案例 |
母設陷阱 | 虛構失布指控令尹 | 誘導楚王思考制度責任歸屬 |
歷史對比 | 孫叔敖治績 vs 今令尹失職 | 證明領導能力影響治安 |
終極反詰 | 連坐原則應一體適用 | 迫使楚王直面邏輯矛盾 |
治國箴言 | 引用周武王語 | 賦予論述經典權威性 |
核心論點:
- 責任連帶性:下屬犯罪 → 上司失察須同責
- 治理因果律:上梁不正 → 下梁必歪(「盜賊公行」源於「耳目不明」)
- 執法一致性:若江乙因連坐受罰,令尹更應為制度缺陷負責
論證邏輯:
→ → → →
四、針對題目:精準作答(範例)
假設題目為:「江乙母如何成功說服楚王?」
答題步驟:
定位策略:
- 陷阱設定:虛構「令尹使人盜布」引發楚王追問
- 歸謬推理:若江乙不知情需連坐,令尹更應為制度失效負責
- 權威壓制:引用周武王語確立「君王擔責」道德制高點
整合答案:
江乙母運用三層策略:- 以子之矛:用「連坐法」反指令尹失職應同罪
- 以史為鑑:對比孫叔敖治績,凸顯今令尹不作為導致盜賊橫行
- 以經立論:引用周武王箴言,將個案提升至「君相治國責任」層次
最終透過邏輯悖論揭露司法雙標,迫使楚王正視「上不明則下不治」的統治責任。
五、檢查與反思
易錯點提醒:
- 「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」:原句出自《尚書·泰誓》,強調君王對民瘼的責任(非《論語》)
- 孫叔敖典故:春秋楚國名相,其「道不拾遺」象徵頂層設計完善可自然遏止犯罪
延伸思考:
- 比較現代「部長責任制」與文中連坐思想的異同
- 探討「上不明則下不治」在組織管理學的應用(如彼得原理/Peter Principl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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